備註:1.本表自民國95年起,以舉發計程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為統計範圍,94年以前之數據是以計程車安程專案舉發案件為統計範圍。#2.交通警察大隊於95年6月23日新法施行前,依電腦查詢整批舉發8,989件逾期6個月以上未查驗案件,故95年無執業登記證數據驟增。
◁ 回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