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菸害防制法稽查處分(112年3月22日起) ■ 資料來源:NA |
項目 | 行政區 | 數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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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 稽查數 | 總計 | 1450693 |
總計 / 處分數 | 總計 | 453 |
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 (第8條第1款) / 稽查數 | 總計 | 18430 |
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 (第8條第1款) / 處分數 | 總計 | 4 |
開放式貨架或其他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之方式 (第8條第2款) / 稽查數 | 總計 | 18430 |
開放式貨架或其他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之方式 (第8條第2款) / 處分數 | 總計 | 0 |
每一販賣單位,以少於20支及其內容物淨重低於15公克之包裝方式 (第8條第3款) / 稽查數 | 總計 | 18418 |
每一販賣單位,以少於20支及其內容物淨重低於15公克之包裝方式 (第8條第3款) / 處分數 | 總計 | 0 |
菸品容器加註之文字及標示 (第9條第1項) / 稽查數 | 總計 | 18418 |
菸品容器加註之文字及標示 (第9條第1項) / 處分數 | 總計 | 0 |
菸品容器最大正面及反面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健康警示圖文及戒菸相關資訊,且其標示面積不得低於該面積50% (第9條第2項) / 稽查數 | 總計 | 18418 |
菸品容器最大正面及反面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健康警示圖文及戒菸相關資訊,且其標示面積不得低於該面積50% (第9條第2項) / 處分數 | 總計 | 0 |
菸品不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添加物 (第10條第1項 / 稽查數 | 總計 | 18418 |
菸品不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添加物 (第10條第1項 / 處分數 | 總計 | 0 |
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標示 (第10條第2項) / 稽查數 | 總計 | 18418 |
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標示 (第10條第2項) / 處分數 | 總計 | 0 |
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之促銷或廣告 (第12條) / 稽查數 | 總計 | 30052 |
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之促銷或廣告 (第12條) / 處分數 | 總計 | 0 |
販賣菸品場所標示 (第13條第1項) / 稽查數 | 總計 | 18418 |
販賣菸品場所標示 (第13條第1項) / 處分數 | 總計 | 1 |
營業場所不得免費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4條) / 稽查數 | 總計 | 18423 |
營業場所不得免費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4條) / 處分數 | 總計 | 0 |
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與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近似物品 (第15條第1項第1款) / 稽查數 | 總計 | 68716 |
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與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近似物品 (第15條第1項第1款) / 處分數 | 總計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販賣 / 稽查數 | 總計 | 68717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販賣 / 處分數 | 總計 | 1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供應 / 稽查數 | 總計 | 68717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供應 / 處分數 | 總計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展示 / 稽查數 | 總計 | 68716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展示 / 處分數 | 總計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廣告 / 稽查數 | 總計 | 68715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廣告 / 處分數 | 總計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製造 / 稽查數 | 總計 | 68714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製造 / 處分數 | 總計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輸入 / 稽查數 | 總計 | 68715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輸入 / 處分數 | 總計 | 2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販賣 / 稽查數 | 總計 | 68715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販賣 / 處分數 | 總計 | 2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供應 / 稽查數 | 總計 | 68714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供應 / 處分數 | 總計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展示 / 稽查數 | 總計 | 68717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展示 / 處分數 | 總計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廣告 / 稽查數 | 總計 | 68714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廣告 / 處分數 | 總計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製造 / 稽查數 | 總計 | 68713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製造 / 處分數 | 總計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輸入 / 稽查數 | 總計 | 68723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輸入 / 處分數 | 總計 | 23 |
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及第15條第1項第3款之指定菸品 (第15條第2項) / 稽查數 | 總計 | 70333 |
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及第15條第1項第3款之指定菸品 (第15條第2項) / 處分數 | 總計 | 26 |
未滿20歲者不得吸菸 (第16條第1項) / 稽查數 | 總計 | 71926 |
未滿20歲者不得吸菸 (第16條第1項) / 處分數 | 總計 | 44 |
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20歲之人,亦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20歲之人吸菸 (第17條第1項) / 稽查數 | 總計 | 50206 |
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20歲之人,亦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20歲之人吸菸 (第17條第1項) / 處分數 | 總計 | 3 |
全面禁菸場所不得吸菸 (第18條第1項) / 稽查數 | 總計 | 76492 |
全面禁菸場所不得吸菸 (第18條第1項) / 處分數 | 總計 | 140 |
於旅館、商場、餐飲店、酒吧、夜店、雪茄館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且未設置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吸菸室內吸菸 (第18條第1項第11款) / 稽查數 | 總計 | 11131 |
於旅館、商場、餐飲店、酒吧、夜店、雪茄館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且未設置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吸菸室內吸菸 (第18條第1項第11款) / 處分數 | 總計 | 0 |
禁菸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且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器物 (第18條第2項) / 稽查數 | 總計 | 75981 |
禁菸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且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器物 (第18條第2項) / 處分數 | 總計 | 52 |
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菸 (第19條第1項) / 稽查數 | 總計 | 1709 |
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菸 (第19條第1項) / 處分數 | 總計 | 0 |
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第19條第1項第4款) / 稽查數 | 總計 | 1151 |
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第19條第1項第4款) / 處分數 | 總計 | 155 |
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器物 (第19條第2項) / 稽查數 | 總計 | 2478 |
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器物 (第19條第2項) / 處分數 | 總計 | 0 |
吸菸區標示及設置規定 (第19條第3項) / 稽查數 | 總計 | 137 |
吸菸區標示及設置規定 (第19條第3項) / 處分數 | 總計 | 0 |
其 他 / 稽查數 | 總計 | 0 |
其 他 / 處分數 | 總計 | 0 |
總計 / 稽查數 | 松山區 | 38533 |
總計 / 處分數 | 松山區 | 0 |
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 (第8條第1款) / 稽查數 | 松山區 | 883 |
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 (第8條第1款) / 處分數 | 松山區 | 0 |
開放式貨架或其他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之方式 (第8條第2款) / 稽查數 | 松山區 | 883 |
開放式貨架或其他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之方式 (第8條第2款) / 處分數 | 松山區 | 0 |
每一販賣單位,以少於20支及其內容物淨重低於15公克之包裝方式 (第8條第3款) / 稽查數 | 松山區 | 883 |
每一販賣單位,以少於20支及其內容物淨重低於15公克之包裝方式 (第8條第3款) / 處分數 | 松山區 | 0 |
菸品容器加註之文字及標示 (第9條第1項) / 稽查數 | 松山區 | 883 |
菸品容器加註之文字及標示 (第9條第1項) / 處分數 | 松山區 | 0 |
菸品容器最大正面及反面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健康警示圖文及戒菸相關資訊,且其標示面積不得低於該面積50% (第9條第2項) / 稽查數 | 松山區 | 883 |
菸品容器最大正面及反面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健康警示圖文及戒菸相關資訊,且其標示面積不得低於該面積50% (第9條第2項) / 處分數 | 松山區 | 0 |
菸品不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添加物 (第10條第1項 / 稽查數 | 松山區 | 883 |
菸品不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添加物 (第10條第1項 / 處分數 | 松山區 | 0 |
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標示 (第10條第2項) / 稽查數 | 松山區 | 883 |
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標示 (第10條第2項) / 處分數 | 松山區 | 0 |
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之促銷或廣告 (第12條) / 稽查數 | 松山區 | 1356 |
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之促銷或廣告 (第12條) / 處分數 | 松山區 | 0 |
販賣菸品場所標示 (第13條第1項) / 稽查數 | 松山區 | 883 |
販賣菸品場所標示 (第13條第1項) / 處分數 | 松山區 | 0 |
營業場所不得免費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4條) / 稽查數 | 松山區 | 883 |
營業場所不得免費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4條) / 處分數 | 松山區 | 0 |
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與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近似物品 (第15條第1項第1款) / 稽查數 | 松山區 | 1355 |
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與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近似物品 (第15條第1項第1款) / 處分數 | 松山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販賣 / 稽查數 | 松山區 | 1355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販賣 / 處分數 | 松山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供應 / 稽查數 | 松山區 | 1355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供應 / 處分數 | 松山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展示 / 稽查數 | 松山區 | 1355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展示 / 處分數 | 松山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廣告 / 稽查數 | 松山區 | 1355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廣告 / 處分數 | 松山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製造 / 稽查數 | 松山區 | 1355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製造 / 處分數 | 松山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輸入 / 稽查數 | 松山區 | 1355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輸入 / 處分數 | 松山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販賣 / 稽查數 | 松山區 | 1355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販賣 / 處分數 | 松山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供應 / 稽查數 | 松山區 | 1355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供應 / 處分數 | 松山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展示 / 稽查數 | 松山區 | 1355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展示 / 處分數 | 松山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廣告 / 稽查數 | 松山區 | 1355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廣告 / 處分數 | 松山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製造 / 稽查數 | 松山區 | 1355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製造 / 處分數 | 松山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輸入 / 稽查數 | 松山區 | 1355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輸入 / 處分數 | 松山區 | 0 |
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及第15條第1項第3款之指定菸品 (第15條第2項) / 稽查數 | 松山區 | 1355 |
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及第15條第1項第3款之指定菸品 (第15條第2項) / 處分數 | 松山區 | 0 |
未滿20歲者不得吸菸 (第16條第1項) / 稽查數 | 松山區 | 1485 |
未滿20歲者不得吸菸 (第16條第1項) / 處分數 | 松山區 | 0 |
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20歲之人,亦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20歲之人吸菸 (第17條第1項) / 稽查數 | 松山區 | 2714 |
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20歲之人,亦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20歲之人吸菸 (第17條第1項) / 處分數 | 松山區 | 0 |
全面禁菸場所不得吸菸 (第18條第1項) / 稽查數 | 松山區 | 2614 |
全面禁菸場所不得吸菸 (第18條第1項) / 處分數 | 松山區 | 0 |
於旅館、商場、餐飲店、酒吧、夜店、雪茄館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且未設置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吸菸室內吸菸 (第18條第1項第11款) / 稽查數 | 松山區 | 647 |
於旅館、商場、餐飲店、酒吧、夜店、雪茄館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且未設置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吸菸室內吸菸 (第18條第1項第11款) / 處分數 | 松山區 | 0 |
禁菸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且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器物 (第18條第2項) / 稽查數 | 松山區 | 2599 |
禁菸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且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器物 (第18條第2項) / 處分數 | 松山區 | 0 |
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菸 (第19條第1項) / 稽查數 | 松山區 | 25 |
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菸 (第19條第1項) / 處分數 | 松山區 | 0 |
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第19條第1項第4款) / 稽查數 | 松山區 | 75 |
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第19條第1項第4款) / 處分數 | 松山區 | 0 |
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器物 (第19條第2項) / 稽查數 | 松山區 | 96 |
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器物 (第19條第2項) / 處分數 | 松山區 | 0 |
吸菸區標示及設置規定 (第19條第3項) / 稽查數 | 松山區 | 5 |
吸菸區標示及設置規定 (第19條第3項) / 處分數 | 松山區 | 0 |
其 他 / 稽查數 | 松山區 | 0 |
其 他 / 處分數 | 松山區 | 0 |
總計 / 稽查數 | 信義區 | 22872 |
總計 / 處分數 | 信義區 | 0 |
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 (第8條第1款) / 稽查數 | 信義區 | 478 |
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 (第8條第1款) / 處分數 | 信義區 | 0 |
開放式貨架或其他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之方式 (第8條第2款) / 稽查數 | 信義區 | 478 |
開放式貨架或其他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之方式 (第8條第2款) / 處分數 | 信義區 | 0 |
每一販賣單位,以少於20支及其內容物淨重低於15公克之包裝方式 (第8條第3款) / 稽查數 | 信義區 | 478 |
每一販賣單位,以少於20支及其內容物淨重低於15公克之包裝方式 (第8條第3款) / 處分數 | 信義區 | 0 |
菸品容器加註之文字及標示 (第9條第1項) / 稽查數 | 信義區 | 478 |
菸品容器加註之文字及標示 (第9條第1項) / 處分數 | 信義區 | 0 |
菸品容器最大正面及反面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健康警示圖文及戒菸相關資訊,且其標示面積不得低於該面積50% (第9條第2項) / 稽查數 | 信義區 | 478 |
菸品容器最大正面及反面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健康警示圖文及戒菸相關資訊,且其標示面積不得低於該面積50% (第9條第2項) / 處分數 | 信義區 | 0 |
菸品不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添加物 (第10條第1項 / 稽查數 | 信義區 | 478 |
菸品不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添加物 (第10條第1項 / 處分數 | 信義區 | 0 |
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標示 (第10條第2項) / 稽查數 | 信義區 | 478 |
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標示 (第10條第2項) / 處分數 | 信義區 | 0 |
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之促銷或廣告 (第12條) / 稽查數 | 信義區 | 800 |
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之促銷或廣告 (第12條) / 處分數 | 信義區 | 0 |
販賣菸品場所標示 (第13條第1項) / 稽查數 | 信義區 | 478 |
販賣菸品場所標示 (第13條第1項) / 處分數 | 信義區 | 0 |
營業場所不得免費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4條) / 稽查數 | 信義區 | 478 |
營業場所不得免費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4條) / 處分數 | 信義區 | 0 |
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與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近似物品 (第15條第1項第1款) / 稽查數 | 信義區 | 799 |
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與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近似物品 (第15條第1項第1款) / 處分數 | 信義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販賣 / 稽查數 | 信義區 | 799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販賣 / 處分數 | 信義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供應 / 稽查數 | 信義區 | 799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供應 / 處分數 | 信義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展示 / 稽查數 | 信義區 | 799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展示 / 處分數 | 信義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廣告 / 稽查數 | 信義區 | 799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廣告 / 處分數 | 信義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製造 / 稽查數 | 信義區 | 799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製造 / 處分數 | 信義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輸入 / 稽查數 | 信義區 | 799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輸入 / 處分數 | 信義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販賣 / 稽查數 | 信義區 | 799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販賣 / 處分數 | 信義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供應 / 稽查數 | 信義區 | 799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供應 / 處分數 | 信義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展示 / 稽查數 | 信義區 | 799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展示 / 處分數 | 信義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廣告 / 稽查數 | 信義區 | 799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廣告 / 處分數 | 信義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製造 / 稽查數 | 信義區 | 799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製造 / 處分數 | 信義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輸入 / 稽查數 | 信義區 | 799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輸入 / 處分數 | 信義區 | 0 |
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及第15條第1項第3款之指定菸品 (第15條第2項) / 稽查數 | 信義區 | 803 |
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及第15條第1項第3款之指定菸品 (第15條第2項) / 處分數 | 信義區 | 0 |
未滿20歲者不得吸菸 (第16條第1項) / 稽查數 | 信義區 | 804 |
未滿20歲者不得吸菸 (第16條第1項) / 處分數 | 信義區 | 0 |
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20歲之人,亦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20歲之人吸菸 (第17條第1項) / 稽查數 | 信義區 | 1600 |
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20歲之人,亦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20歲之人吸菸 (第17條第1項) / 處分數 | 信義區 | 0 |
全面禁菸場所不得吸菸 (第18條第1項) / 稽查數 | 信義區 | 1744 |
全面禁菸場所不得吸菸 (第18條第1項) / 處分數 | 信義區 | 0 |
於旅館、商場、餐飲店、酒吧、夜店、雪茄館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且未設置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吸菸室內吸菸 (第18條第1項第11款) / 稽查數 | 信義區 | 464 |
於旅館、商場、餐飲店、酒吧、夜店、雪茄館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且未設置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吸菸室內吸菸 (第18條第1項第11款) / 處分數 | 信義區 | 0 |
禁菸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且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器物 (第18條第2項) / 稽查數 | 信義區 | 1708 |
禁菸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且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器物 (第18條第2項) / 處分數 | 信義區 | 0 |
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菸 (第19條第1項) / 稽查數 | 信義區 | 1 |
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菸 (第19條第1項) / 處分數 | 信義區 | 0 |
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第19條第1項第4款) / 稽查數 | 信義區 | 189 |
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第19條第1項第4款) / 處分數 | 信義區 | 0 |
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器物 (第19條第2項) / 稽查數 | 信義區 | 69 |
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器物 (第19條第2項) / 處分數 | 信義區 | 0 |
吸菸區標示及設置規定 (第19條第3項) / 稽查數 | 信義區 | 1 |
吸菸區標示及設置規定 (第19條第3項) / 處分數 | 信義區 | 0 |
其 他 / 稽查數 | 信義區 | 0 |
其 他 / 處分數 | 信義區 | 0 |
總計 / 稽查數 | 大安區 | 71813 |
總計 / 處分數 | 大安區 | 0 |
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 (第8條第1款) / 稽查數 | 大安區 | 1705 |
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 (第8條第1款) / 處分數 | 大安區 | 0 |
開放式貨架或其他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之方式 (第8條第2款) / 稽查數 | 大安區 | 1705 |
開放式貨架或其他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之方式 (第8條第2款) / 處分數 | 大安區 | 0 |
每一販賣單位,以少於20支及其內容物淨重低於15公克之包裝方式 (第8條第3款) / 稽查數 | 大安區 | 1705 |
每一販賣單位,以少於20支及其內容物淨重低於15公克之包裝方式 (第8條第3款) / 處分數 | 大安區 | 0 |
菸品容器加註之文字及標示 (第9條第1項) / 稽查數 | 大安區 | 1705 |
菸品容器加註之文字及標示 (第9條第1項) / 處分數 | 大安區 | 0 |
菸品容器最大正面及反面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健康警示圖文及戒菸相關資訊,且其標示面積不得低於該面積50% (第9條第2項) / 稽查數 | 大安區 | 1705 |
菸品容器最大正面及反面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健康警示圖文及戒菸相關資訊,且其標示面積不得低於該面積50% (第9條第2項) / 處分數 | 大安區 | 0 |
菸品不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添加物 (第10條第1項 / 稽查數 | 大安區 | 1705 |
菸品不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添加物 (第10條第1項 / 處分數 | 大安區 | 0 |
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標示 (第10條第2項) / 稽查數 | 大安區 | 1705 |
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標示 (第10條第2項) / 處分數 | 大安區 | 0 |
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之促銷或廣告 (第12條) / 稽查數 | 大安區 | 2547 |
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之促銷或廣告 (第12條) / 處分數 | 大安區 | 0 |
販賣菸品場所標示 (第13條第1項) / 稽查數 | 大安區 | 1705 |
販賣菸品場所標示 (第13條第1項) / 處分數 | 大安區 | 0 |
營業場所不得免費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4條) / 稽查數 | 大安區 | 1705 |
營業場所不得免費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4條) / 處分數 | 大安區 | 0 |
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與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近似物品 (第15條第1項第1款) / 稽查數 | 大安區 | 2547 |
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與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近似物品 (第15條第1項第1款) / 處分數 | 大安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販賣 / 稽查數 | 大安區 | 2547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販賣 / 處分數 | 大安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供應 / 稽查數 | 大安區 | 2547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供應 / 處分數 | 大安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展示 / 稽查數 | 大安區 | 2547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展示 / 處分數 | 大安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廣告 / 稽查數 | 大安區 | 2547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廣告 / 處分數 | 大安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製造 / 稽查數 | 大安區 | 2547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製造 / 處分數 | 大安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輸入 / 稽查數 | 大安區 | 2547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輸入 / 處分數 | 大安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販賣 / 稽查數 | 大安區 | 2547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販賣 / 處分數 | 大安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供應 / 稽查數 | 大安區 | 2547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供應 / 處分數 | 大安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展示 / 稽查數 | 大安區 | 2547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展示 / 處分數 | 大安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廣告 / 稽查數 | 大安區 | 2547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廣告 / 處分數 | 大安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製造 / 稽查數 | 大安區 | 2547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製造 / 處分數 | 大安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輸入 / 稽查數 | 大安區 | 2547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輸入 / 處分數 | 大安區 | 0 |
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及第15條第1項第3款之指定菸品 (第15條第2項) / 稽查數 | 大安區 | 3208 |
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及第15條第1項第3款之指定菸品 (第15條第2項) / 處分數 | 大安區 | 0 |
未滿20歲者不得吸菸 (第16條第1項) / 稽查數 | 大安區 | 3206 |
未滿20歲者不得吸菸 (第16條第1項) / 處分數 | 大安區 | 0 |
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20歲之人,亦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20歲之人吸菸 (第17條第1項) / 稽查數 | 大安區 | 5882 |
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20歲之人,亦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20歲之人吸菸 (第17條第1項) / 處分數 | 大安區 | 0 |
全面禁菸場所不得吸菸 (第18條第1項) / 稽查數 | 大安區 | 3254 |
全面禁菸場所不得吸菸 (第18條第1項) / 處分數 | 大安區 | 0 |
於旅館、商場、餐飲店、酒吧、夜店、雪茄館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且未設置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吸菸室內吸菸 (第18條第1項第11款) / 稽查數 | 大安區 | 1678 |
於旅館、商場、餐飲店、酒吧、夜店、雪茄館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且未設置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吸菸室內吸菸 (第18條第1項第11款) / 處分數 | 大安區 | 0 |
禁菸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且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器物 (第18條第2項) / 稽查數 | 大安區 | 3202 |
禁菸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且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器物 (第18條第2項) / 處分數 | 大安區 | 0 |
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菸 (第19條第1項) / 稽查數 | 大安區 | 17 |
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菸 (第19條第1項) / 處分數 | 大安區 | 0 |
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第19條第1項第4款) / 稽查數 | 大安區 | 205 |
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第19條第1項第4款) / 處分數 | 大安區 | 0 |
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器物 (第19條第2項) / 稽查數 | 大安區 | 156 |
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器物 (第19條第2項) / 處分數 | 大安區 | 0 |
吸菸區標示及設置規定 (第19條第3項) / 稽查數 | 大安區 | 2 |
吸菸區標示及設置規定 (第19條第3項) / 處分數 | 大安區 | 0 |
其 他 / 稽查數 | 大安區 | 0 |
其 他 / 處分數 | 大安區 | 0 |
總計 / 稽查數 | 中山區 | 84864 |
總計 / 處分數 | 中山區 | 0 |
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 (第8條第1款) / 稽查數 | 中山區 | 2383 |
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 (第8條第1款) / 處分數 | 中山區 | 0 |
開放式貨架或其他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之方式 (第8條第2款) / 稽查數 | 中山區 | 2383 |
開放式貨架或其他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之方式 (第8條第2款) / 處分數 | 中山區 | 0 |
每一販賣單位,以少於20支及其內容物淨重低於15公克之包裝方式 (第8條第3款) / 稽查數 | 中山區 | 2382 |
每一販賣單位,以少於20支及其內容物淨重低於15公克之包裝方式 (第8條第3款) / 處分數 | 中山區 | 0 |
菸品容器加註之文字及標示 (第9條第1項) / 稽查數 | 中山區 | 2382 |
菸品容器加註之文字及標示 (第9條第1項) / 處分數 | 中山區 | 0 |
菸品容器最大正面及反面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健康警示圖文及戒菸相關資訊,且其標示面積不得低於該面積50% (第9條第2項) / 稽查數 | 中山區 | 2382 |
菸品容器最大正面及反面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健康警示圖文及戒菸相關資訊,且其標示面積不得低於該面積50% (第9條第2項) / 處分數 | 中山區 | 0 |
菸品不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添加物 (第10條第1項 / 稽查數 | 中山區 | 2382 |
菸品不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添加物 (第10條第1項 / 處分數 | 中山區 | 0 |
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標示 (第10條第2項) / 稽查數 | 中山區 | 2382 |
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標示 (第10條第2項) / 處分數 | 中山區 | 0 |
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之促銷或廣告 (第12條) / 稽查數 | 中山區 | 6463 |
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之促銷或廣告 (第12條) / 處分數 | 中山區 | 0 |
販賣菸品場所標示 (第13條第1項) / 稽查數 | 中山區 | 2382 |
販賣菸品場所標示 (第13條第1項) / 處分數 | 中山區 | 0 |
營業場所不得免費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4條) / 稽查數 | 中山區 | 2382 |
營業場所不得免費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4條) / 處分數 | 中山區 | 0 |
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與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近似物品 (第15條第1項第1款) / 稽查數 | 中山區 | 2602 |
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與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近似物品 (第15條第1項第1款) / 處分數 | 中山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販賣 / 稽查數 | 中山區 | 2601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販賣 / 處分數 | 中山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供應 / 稽查數 | 中山區 | 2602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供應 / 處分數 | 中山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展示 / 稽查數 | 中山區 | 2602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展示 / 處分數 | 中山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廣告 / 稽查數 | 中山區 | 2602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廣告 / 處分數 | 中山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製造 / 稽查數 | 中山區 | 2601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製造 / 處分數 | 中山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輸入 / 稽查數 | 中山區 | 2601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輸入 / 處分數 | 中山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販賣 / 稽查數 | 中山區 | 2602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販賣 / 處分數 | 中山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供應 / 稽查數 | 中山區 | 2602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供應 / 處分數 | 中山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展示 / 稽查數 | 中山區 | 2602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展示 / 處分數 | 中山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廣告 / 稽查數 | 中山區 | 2602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廣告 / 處分數 | 中山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製造 / 稽查數 | 中山區 | 2601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製造 / 處分數 | 中山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輸入 / 稽查數 | 中山區 | 2601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輸入 / 處分數 | 中山區 | 0 |
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及第15條第1項第3款之指定菸品 (第15條第2項) / 稽查數 | 中山區 | 2603 |
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及第15條第1項第3款之指定菸品 (第15條第2項) / 處分數 | 中山區 | 0 |
未滿20歲者不得吸菸 (第16條第1項) / 稽查數 | 中山區 | 3434 |
未滿20歲者不得吸菸 (第16條第1項) / 處分數 | 中山區 | 0 |
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20歲之人,亦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20歲之人吸菸 (第17條第1項) / 稽查數 | 中山區 | 6031 |
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20歲之人,亦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20歲之人吸菸 (第17條第1項) / 處分數 | 中山區 | 0 |
全面禁菸場所不得吸菸 (第18條第1項) / 稽查數 | 中山區 | 3435 |
全面禁菸場所不得吸菸 (第18條第1項) / 處分數 | 中山區 | 0 |
於旅館、商場、餐飲店、酒吧、夜店、雪茄館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且未設置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吸菸室內吸菸 (第18條第1項第11款) / 稽查數 | 中山區 | 2307 |
於旅館、商場、餐飲店、酒吧、夜店、雪茄館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且未設置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吸菸室內吸菸 (第18條第1項第11款) / 處分數 | 中山區 | 0 |
禁菸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且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器物 (第18條第2項) / 稽查數 | 中山區 | 5147 |
禁菸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且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器物 (第18條第2項) / 處分數 | 中山區 | 0 |
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菸 (第19條第1項) / 稽查數 | 中山區 | 49 |
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菸 (第19條第1項) / 處分數 | 中山區 | 0 |
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第19條第1項第4款) / 稽查數 | 中山區 | 45 |
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第19條第1項第4款) / 處分數 | 中山區 | 0 |
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器物 (第19條第2項) / 稽查數 | 中山區 | 50 |
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器物 (第19條第2項) / 處分數 | 中山區 | 0 |
吸菸區標示及設置規定 (第19條第3項) / 稽查數 | 中山區 | 39 |
吸菸區標示及設置規定 (第19條第3項) / 處分數 | 中山區 | 0 |
其 他 / 稽查數 | 中山區 | 0 |
其 他 / 處分數 | 中山區 | 0 |
總計 / 稽查數 | 中正區 | 64511 |
總計 / 處分數 | 中正區 | 0 |
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 (第8條第1款) / 稽查數 | 中正區 | 1623 |
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 (第8條第1款) / 處分數 | 中正區 | 0 |
開放式貨架或其他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之方式 (第8條第2款) / 稽查數 | 中正區 | 1623 |
開放式貨架或其他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之方式 (第8條第2款) / 處分數 | 中正區 | 0 |
每一販賣單位,以少於20支及其內容物淨重低於15公克之包裝方式 (第8條第3款) / 稽查數 | 中正區 | 1617 |
每一販賣單位,以少於20支及其內容物淨重低於15公克之包裝方式 (第8條第3款) / 處分數 | 中正區 | 0 |
菸品容器加註之文字及標示 (第9條第1項) / 稽查數 | 中正區 | 1617 |
菸品容器加註之文字及標示 (第9條第1項) / 處分數 | 中正區 | 0 |
菸品容器最大正面及反面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健康警示圖文及戒菸相關資訊,且其標示面積不得低於該面積50% (第9條第2項) / 稽查數 | 中正區 | 1617 |
菸品容器最大正面及反面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健康警示圖文及戒菸相關資訊,且其標示面積不得低於該面積50% (第9條第2項) / 處分數 | 中正區 | 0 |
菸品不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添加物 (第10條第1項 / 稽查數 | 中正區 | 1617 |
菸品不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添加物 (第10條第1項 / 處分數 | 中正區 | 0 |
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標示 (第10條第2項) / 稽查數 | 中正區 | 1617 |
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標示 (第10條第2項) / 處分數 | 中正區 | 0 |
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之促銷或廣告 (第12條) / 稽查數 | 中正區 | 2331 |
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之促銷或廣告 (第12條) / 處分數 | 中正區 | 0 |
販賣菸品場所標示 (第13條第1項) / 稽查數 | 中正區 | 1617 |
販賣菸品場所標示 (第13條第1項) / 處分數 | 中正區 | 0 |
營業場所不得免費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4條) / 稽查數 | 中正區 | 1618 |
營業場所不得免費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4條) / 處分數 | 中正區 | 0 |
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與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近似物品 (第15條第1項第1款) / 稽查數 | 中正區 | 2322 |
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與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近似物品 (第15條第1項第1款) / 處分數 | 中正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販賣 / 稽查數 | 中正區 | 2322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販賣 / 處分數 | 中正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供應 / 稽查數 | 中正區 | 2322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供應 / 處分數 | 中正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展示 / 稽查數 | 中正區 | 2321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展示 / 處分數 | 中正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廣告 / 稽查數 | 中正區 | 2321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廣告 / 處分數 | 中正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製造 / 稽查數 | 中正區 | 2321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製造 / 處分數 | 中正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輸入 / 稽查數 | 中正區 | 2321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輸入 / 處分數 | 中正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販賣 / 稽查數 | 中正區 | 2321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販賣 / 處分數 | 中正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供應 / 稽查數 | 中正區 | 2321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供應 / 處分數 | 中正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展示 / 稽查數 | 中正區 | 2321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展示 / 處分數 | 中正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廣告 / 稽查數 | 中正區 | 2321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廣告 / 處分數 | 中正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製造 / 稽查數 | 中正區 | 2321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製造 / 處分數 | 中正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輸入 / 稽查數 | 中正區 | 2321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輸入 / 處分數 | 中正區 | 0 |
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及第15條第1項第3款之指定菸品 (第15條第2項) / 稽查數 | 中正區 | 2628 |
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及第15條第1項第3款之指定菸品 (第15條第2項) / 處分數 | 中正區 | 0 |
未滿20歲者不得吸菸 (第16條第1項) / 稽查數 | 中正區 | 2628 |
未滿20歲者不得吸菸 (第16條第1項) / 處分數 | 中正區 | 0 |
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20歲之人,亦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20歲之人吸菸 (第17條第1項) / 稽查數 | 中正區 | 4636 |
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20歲之人,亦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20歲之人吸菸 (第17條第1項) / 處分數 | 中正區 | 0 |
全面禁菸場所不得吸菸 (第18條第1項) / 稽查數 | 中正區 | 3027 |
全面禁菸場所不得吸菸 (第18條第1項) / 處分數 | 中正區 | 0 |
於旅館、商場、餐飲店、酒吧、夜店、雪茄館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且未設置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吸菸室內吸菸 (第18條第1項第11款) / 稽查數 | 中正區 | 1304 |
於旅館、商場、餐飲店、酒吧、夜店、雪茄館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且未設置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吸菸室內吸菸 (第18條第1項第11款) / 處分數 | 中正區 | 0 |
禁菸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且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器物 (第18條第2項) / 稽查數 | 中正區 | 2997 |
禁菸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且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器物 (第18條第2項) / 處分數 | 中正區 | 0 |
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菸 (第19條第1項) / 稽查數 | 中正區 | 32 |
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菸 (第19條第1項) / 處分數 | 中正區 | 0 |
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第19條第1項第4款) / 稽查數 | 中正區 | 84 |
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第19條第1項第4款) / 處分數 | 中正區 | 0 |
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器物 (第19條第2項) / 稽查數 | 中正區 | 94 |
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器物 (第19條第2項) / 處分數 | 中正區 | 0 |
吸菸區標示及設置規定 (第19條第3項) / 稽查數 | 中正區 | 8 |
吸菸區標示及設置規定 (第19條第3項) / 處分數 | 中正區 | 0 |
其 他 / 稽查數 | 中正區 | 0 |
其 他 / 處分數 | 中正區 | 0 |
總計 / 稽查數 | 大同區 | 42206 |
總計 / 處分數 | 大同區 | 0 |
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 (第8條第1款) / 稽查數 | 大同區 | 1192 |
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 (第8條第1款) / 處分數 | 大同區 | 0 |
開放式貨架或其他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之方式 (第8條第2款) / 稽查數 | 大同區 | 1192 |
開放式貨架或其他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之方式 (第8條第2款) / 處分數 | 大同區 | 0 |
每一販賣單位,以少於20支及其內容物淨重低於15公克之包裝方式 (第8條第3款) / 稽查數 | 大同區 | 1191 |
每一販賣單位,以少於20支及其內容物淨重低於15公克之包裝方式 (第8條第3款) / 處分數 | 大同區 | 0 |
菸品容器加註之文字及標示 (第9條第1項) / 稽查數 | 大同區 | 1191 |
菸品容器加註之文字及標示 (第9條第1項) / 處分數 | 大同區 | 0 |
菸品容器最大正面及反面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健康警示圖文及戒菸相關資訊,且其標示面積不得低於該面積50% (第9條第2項) / 稽查數 | 大同區 | 1191 |
菸品容器最大正面及反面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健康警示圖文及戒菸相關資訊,且其標示面積不得低於該面積50% (第9條第2項) / 處分數 | 大同區 | 0 |
菸品不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添加物 (第10條第1項 / 稽查數 | 大同區 | 1191 |
菸品不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添加物 (第10條第1項 / 處分數 | 大同區 | 0 |
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標示 (第10條第2項) / 稽查數 | 大同區 | 1191 |
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標示 (第10條第2項) / 處分數 | 大同區 | 0 |
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之促銷或廣告 (第12條) / 稽查數 | 大同區 | 3231 |
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之促銷或廣告 (第12條) / 處分數 | 大同區 | 0 |
販賣菸品場所標示 (第13條第1項) / 稽查數 | 大同區 | 1191 |
販賣菸品場所標示 (第13條第1項) / 處分數 | 大同區 | 0 |
營業場所不得免費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4條) / 稽查數 | 大同區 | 1191 |
營業場所不得免費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4條) / 處分數 | 大同區 | 0 |
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與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近似物品 (第15條第1項第1款) / 稽查數 | 大同區 | 1301 |
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與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近似物品 (第15條第1項第1款) / 處分數 | 大同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販賣 / 稽查數 | 大同區 | 1301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販賣 / 處分數 | 大同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供應 / 稽查數 | 大同區 | 1301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供應 / 處分數 | 大同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展示 / 稽查數 | 大同區 | 1301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展示 / 處分數 | 大同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廣告 / 稽查數 | 大同區 | 1301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廣告 / 處分數 | 大同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製造 / 稽查數 | 大同區 | 1301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製造 / 處分數 | 大同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輸入 / 稽查數 | 大同區 | 1301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輸入 / 處分數 | 大同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販賣 / 稽查數 | 大同區 | 1301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販賣 / 處分數 | 大同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供應 / 稽查數 | 大同區 | 1301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供應 / 處分數 | 大同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展示 / 稽查數 | 大同區 | 1301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展示 / 處分數 | 大同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廣告 / 稽查數 | 大同區 | 1301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廣告 / 處分數 | 大同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製造 / 稽查數 | 大同區 | 1301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製造 / 處分數 | 大同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輸入 / 稽查數 | 大同區 | 1301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輸入 / 處分數 | 大同區 | 0 |
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及第15條第1項第3款之指定菸品 (第15條第2項) / 稽查數 | 大同區 | 1301 |
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及第15條第1項第3款之指定菸品 (第15條第2項) / 處分數 | 大同區 | 0 |
未滿20歲者不得吸菸 (第16條第1項) / 稽查數 | 大同區 | 1717 |
未滿20歲者不得吸菸 (第16條第1項) / 處分數 | 大同區 | 0 |
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20歲之人,亦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20歲之人吸菸 (第17條第1項) / 稽查數 | 大同區 | 3016 |
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20歲之人,亦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20歲之人吸菸 (第17條第1項) / 處分數 | 大同區 | 0 |
全面禁菸場所不得吸菸 (第18條第1項) / 稽查數 | 大同區 | 1930 |
全面禁菸場所不得吸菸 (第18條第1項) / 處分數 | 大同區 | 0 |
於旅館、商場、餐飲店、酒吧、夜店、雪茄館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且未設置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吸菸室內吸菸 (第18條第1項第11款) / 稽查數 | 大同區 | 1154 |
於旅館、商場、餐飲店、酒吧、夜店、雪茄館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且未設置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吸菸室內吸菸 (第18條第1項第11款) / 處分數 | 大同區 | 0 |
禁菸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且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器物 (第18條第2項) / 稽查數 | 大同區 | 212 |
禁菸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且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器物 (第18條第2項) / 處分數 | 大同區 | 0 |
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菸 (第19條第1項) / 稽查數 | 大同區 | 954 |
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菸 (第19條第1項) / 處分數 | 大同區 | 0 |
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第19條第1項第4款) / 稽查數 | 大同區 | 51 |
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第19條第1項第4款) / 處分數 | 大同區 | 0 |
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器物 (第19條第2項) / 稽查數 | 大同區 | 1006 |
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器物 (第19條第2項) / 處分數 | 大同區 | 0 |
吸菸區標示及設置規定 (第19條第3項) / 稽查數 | 大同區 | 0 |
吸菸區標示及設置規定 (第19條第3項) / 處分數 | 大同區 | 0 |
其 他 / 稽查數 | 大同區 | 0 |
其 他 / 處分數 | 大同區 | 0 |
總計 / 稽查數 | 萬華區 | 38548 |
總計 / 處分數 | 萬華區 | 0 |
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 (第8條第1款) / 稽查數 | 萬華區 | 825 |
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 (第8條第1款) / 處分數 | 萬華區 | 0 |
開放式貨架或其他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之方式 (第8條第2款) / 稽查數 | 萬華區 | 825 |
開放式貨架或其他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之方式 (第8條第2款) / 處分數 | 萬華區 | 0 |
每一販賣單位,以少於20支及其內容物淨重低於15公克之包裝方式 (第8條第3款) / 稽查數 | 萬華區 | 825 |
每一販賣單位,以少於20支及其內容物淨重低於15公克之包裝方式 (第8條第3款) / 處分數 | 萬華區 | 0 |
菸品容器加註之文字及標示 (第9條第1項) / 稽查數 | 萬華區 | 825 |
菸品容器加註之文字及標示 (第9條第1項) / 處分數 | 萬華區 | 0 |
菸品容器最大正面及反面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健康警示圖文及戒菸相關資訊,且其標示面積不得低於該面積50% (第9條第2項) / 稽查數 | 萬華區 | 825 |
菸品容器最大正面及反面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健康警示圖文及戒菸相關資訊,且其標示面積不得低於該面積50% (第9條第2項) / 處分數 | 萬華區 | 0 |
菸品不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添加物 (第10條第1項 / 稽查數 | 萬華區 | 825 |
菸品不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添加物 (第10條第1項 / 處分數 | 萬華區 | 0 |
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標示 (第10條第2項) / 稽查數 | 萬華區 | 825 |
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標示 (第10條第2項) / 處分數 | 萬華區 | 0 |
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之促銷或廣告 (第12條) / 稽查數 | 萬華區 | 1448 |
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之促銷或廣告 (第12條) / 處分數 | 萬華區 | 0 |
販賣菸品場所標示 (第13條第1項) / 稽查數 | 萬華區 | 825 |
販賣菸品場所標示 (第13條第1項) / 處分數 | 萬華區 | 0 |
營業場所不得免費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4條) / 稽查數 | 萬華區 | 825 |
營業場所不得免費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4條) / 處分數 | 萬華區 | 0 |
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與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近似物品 (第15條第1項第1款) / 稽查數 | 萬華區 | 1440 |
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與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近似物品 (第15條第1項第1款) / 處分數 | 萬華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販賣 / 稽查數 | 萬華區 | 144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販賣 / 處分數 | 萬華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供應 / 稽查數 | 萬華區 | 144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供應 / 處分數 | 萬華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展示 / 稽查數 | 萬華區 | 144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展示 / 處分數 | 萬華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廣告 / 稽查數 | 萬華區 | 144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廣告 / 處分數 | 萬華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製造 / 稽查數 | 萬華區 | 144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製造 / 處分數 | 萬華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輸入 / 稽查數 | 萬華區 | 144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輸入 / 處分數 | 萬華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販賣 / 稽查數 | 萬華區 | 144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販賣 / 處分數 | 萬華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供應 / 稽查數 | 萬華區 | 144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供應 / 處分數 | 萬華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展示 / 稽查數 | 萬華區 | 1443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展示 / 處分數 | 萬華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廣告 / 稽查數 | 萬華區 | 144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廣告 / 處分數 | 萬華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製造 / 稽查數 | 萬華區 | 144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製造 / 處分數 | 萬華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輸入 / 稽查數 | 萬華區 | 144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輸入 / 處分數 | 萬華區 | 0 |
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及第15條第1項第3款之指定菸品 (第15條第2項) / 稽查數 | 萬華區 | 1440 |
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及第15條第1項第3款之指定菸品 (第15條第2項) / 處分數 | 萬華區 | 0 |
未滿20歲者不得吸菸 (第16條第1項) / 稽查數 | 萬華區 | 1442 |
未滿20歲者不得吸菸 (第16條第1項) / 處分數 | 萬華區 | 0 |
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20歲之人,亦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20歲之人吸菸 (第17條第1項) / 稽查數 | 萬華區 | 2882 |
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20歲之人,亦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20歲之人吸菸 (第17條第1項) / 處分數 | 萬華區 | 0 |
全面禁菸場所不得吸菸 (第18條第1項) / 稽查數 | 萬華區 | 2130 |
全面禁菸場所不得吸菸 (第18條第1項) / 處分數 | 萬華區 | 0 |
於旅館、商場、餐飲店、酒吧、夜店、雪茄館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且未設置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吸菸室內吸菸 (第18條第1項第11款) / 稽查數 | 萬華區 | 692 |
於旅館、商場、餐飲店、酒吧、夜店、雪茄館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且未設置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吸菸室內吸菸 (第18條第1項第11款) / 處分數 | 萬華區 | 0 |
禁菸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且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器物 (第18條第2項) / 稽查數 | 萬華區 | 2125 |
禁菸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且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器物 (第18條第2項) / 處分數 | 萬華區 | 0 |
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菸 (第19條第1項) / 稽查數 | 萬華區 | 33 |
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菸 (第19條第1項) / 處分數 | 萬華區 | 0 |
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第19條第1項第4款) / 稽查數 | 萬華區 | 90 |
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第19條第1項第4款) / 處分數 | 萬華區 | 0 |
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器物 (第19條第2項) / 稽查數 | 萬華區 | 114 |
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器物 (第19條第2項) / 處分數 | 萬華區 | 0 |
吸菸區標示及設置規定 (第19條第3項) / 稽查數 | 萬華區 | 4 |
吸菸區標示及設置規定 (第19條第3項) / 處分數 | 萬華區 | 0 |
其 他 / 稽查數 | 萬華區 | 0 |
其 他 / 處分數 | 萬華區 | 0 |
總計 / 稽查數 | 文山區 | 25463 |
總計 / 處分數 | 文山區 | 0 |
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 (第8條第1款) / 稽查數 | 文山區 | 562 |
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 (第8條第1款) / 處分數 | 文山區 | 0 |
開放式貨架或其他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之方式 (第8條第2款) / 稽查數 | 文山區 | 562 |
開放式貨架或其他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之方式 (第8條第2款) / 處分數 | 文山區 | 0 |
每一販賣單位,以少於20支及其內容物淨重低於15公克之包裝方式 (第8條第3款) / 稽查數 | 文山區 | 559 |
每一販賣單位,以少於20支及其內容物淨重低於15公克之包裝方式 (第8條第3款) / 處分數 | 文山區 | 0 |
菸品容器加註之文字及標示 (第9條第1項) / 稽查數 | 文山區 | 559 |
菸品容器加註之文字及標示 (第9條第1項) / 處分數 | 文山區 | 0 |
菸品容器最大正面及反面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健康警示圖文及戒菸相關資訊,且其標示面積不得低於該面積50% (第9條第2項) / 稽查數 | 文山區 | 559 |
菸品容器最大正面及反面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健康警示圖文及戒菸相關資訊,且其標示面積不得低於該面積50% (第9條第2項) / 處分數 | 文山區 | 0 |
菸品不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添加物 (第10條第1項 / 稽查數 | 文山區 | 559 |
菸品不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添加物 (第10條第1項 / 處分數 | 文山區 | 0 |
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標示 (第10條第2項) / 稽查數 | 文山區 | 559 |
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標示 (第10條第2項) / 處分數 | 文山區 | 0 |
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之促銷或廣告 (第12條) / 稽查數 | 文山區 | 994 |
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之促銷或廣告 (第12條) / 處分數 | 文山區 | 0 |
販賣菸品場所標示 (第13條第1項) / 稽查數 | 文山區 | 559 |
販賣菸品場所標示 (第13條第1項) / 處分數 | 文山區 | 0 |
營業場所不得免費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4條) / 稽查數 | 文山區 | 559 |
營業場所不得免費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4條) / 處分數 | 文山區 | 0 |
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與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近似物品 (第15條第1項第1款) / 稽查數 | 文山區 | 991 |
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與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近似物品 (第15條第1項第1款) / 處分數 | 文山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販賣 / 稽查數 | 文山區 | 991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販賣 / 處分數 | 文山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供應 / 稽查數 | 文山區 | 991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供應 / 處分數 | 文山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展示 / 稽查數 | 文山區 | 991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展示 / 處分數 | 文山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廣告 / 稽查數 | 文山區 | 991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廣告 / 處分數 | 文山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製造 / 稽查數 | 文山區 | 991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製造 / 處分數 | 文山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輸入 / 稽查數 | 文山區 | 991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輸入 / 處分數 | 文山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販賣 / 稽查數 | 文山區 | 991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販賣 / 處分數 | 文山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供應 / 稽查數 | 文山區 | 991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供應 / 處分數 | 文山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展示 / 稽查數 | 文山區 | 991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展示 / 處分數 | 文山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廣告 / 稽查數 | 文山區 | 991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廣告 / 處分數 | 文山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製造 / 稽查數 | 文山區 | 991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製造 / 處分數 | 文山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輸入 / 稽查數 | 文山區 | 991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輸入 / 處分數 | 文山區 | 0 |
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及第15條第1項第3款之指定菸品 (第15條第2項) / 稽查數 | 文山區 | 992 |
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及第15條第1項第3款之指定菸品 (第15條第2項) / 處分數 | 文山區 | 0 |
未滿20歲者不得吸菸 (第16條第1項) / 稽查數 | 文山區 | 996 |
未滿20歲者不得吸菸 (第16條第1項) / 處分數 | 文山區 | 0 |
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20歲之人,亦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20歲之人吸菸 (第17條第1項) / 稽查數 | 文山區 | 1988 |
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20歲之人,亦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20歲之人吸菸 (第17條第1項) / 處分數 | 文山區 | 0 |
全面禁菸場所不得吸菸 (第18條第1項) / 稽查數 | 文山區 | 989 |
全面禁菸場所不得吸菸 (第18條第1項) / 處分數 | 文山區 | 0 |
於旅館、商場、餐飲店、酒吧、夜店、雪茄館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且未設置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吸菸室內吸菸 (第18條第1項第11款) / 稽查數 | 文山區 | 453 |
於旅館、商場、餐飲店、酒吧、夜店、雪茄館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且未設置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吸菸室內吸菸 (第18條第1項第11款) / 處分數 | 文山區 | 0 |
禁菸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且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器物 (第18條第2項) / 稽查數 | 文山區 | 987 |
禁菸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且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器物 (第18條第2項) / 處分數 | 文山區 | 0 |
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菸 (第19條第1項) / 稽查數 | 文山區 | 30 |
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菸 (第19條第1項) / 處分數 | 文山區 | 0 |
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第19條第1項第4款) / 稽查數 | 文山區 | 45 |
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第19條第1項第4款) / 處分數 | 文山區 | 0 |
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器物 (第19條第2項) / 稽查數 | 文山區 | 68 |
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器物 (第19條第2項) / 處分數 | 文山區 | 0 |
吸菸區標示及設置規定 (第19條第3項) / 稽查數 | 文山區 | 1 |
吸菸區標示及設置規定 (第19條第3項) / 處分數 | 文山區 | 0 |
其 他 / 稽查數 | 文山區 | 0 |
其 他 / 處分數 | 文山區 | 0 |
總計 / 稽查數 | 南港區 | 29962 |
總計 / 處分數 | 南港區 | 0 |
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 (第8條第1款) / 稽查數 | 南港區 | 765 |
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 (第8條第1款) / 處分數 | 南港區 | 0 |
開放式貨架或其他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之方式 (第8條第2款) / 稽查數 | 南港區 | 765 |
開放式貨架或其他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之方式 (第8條第2款) / 處分數 | 南港區 | 0 |
每一販賣單位,以少於20支及其內容物淨重低於15公克之包裝方式 (第8條第3款) / 稽查數 | 南港區 | 765 |
每一販賣單位,以少於20支及其內容物淨重低於15公克之包裝方式 (第8條第3款) / 處分數 | 南港區 | 0 |
菸品容器加註之文字及標示 (第9條第1項) / 稽查數 | 南港區 | 765 |
菸品容器加註之文字及標示 (第9條第1項) / 處分數 | 南港區 | 0 |
菸品容器最大正面及反面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健康警示圖文及戒菸相關資訊,且其標示面積不得低於該面積50% (第9條第2項) / 稽查數 | 南港區 | 765 |
菸品容器最大正面及反面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健康警示圖文及戒菸相關資訊,且其標示面積不得低於該面積50% (第9條第2項) / 處分數 | 南港區 | 0 |
菸品不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添加物 (第10條第1項 / 稽查數 | 南港區 | 765 |
菸品不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添加物 (第10條第1項 / 處分數 | 南港區 | 0 |
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標示 (第10條第2項) / 稽查數 | 南港區 | 765 |
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標示 (第10條第2項) / 處分數 | 南港區 | 0 |
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之促銷或廣告 (第12條) / 稽查數 | 南港區 | 1025 |
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之促銷或廣告 (第12條) / 處分數 | 南港區 | 0 |
販賣菸品場所標示 (第13條第1項) / 稽查數 | 南港區 | 765 |
販賣菸品場所標示 (第13條第1項) / 處分數 | 南港區 | 0 |
營業場所不得免費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4條) / 稽查數 | 南港區 | 765 |
營業場所不得免費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4條) / 處分數 | 南港區 | 0 |
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與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近似物品 (第15條第1項第1款) / 稽查數 | 南港區 | 1021 |
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與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近似物品 (第15條第1項第1款) / 處分數 | 南港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販賣 / 稽查數 | 南港區 | 1021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販賣 / 處分數 | 南港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供應 / 稽查數 | 南港區 | 1021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供應 / 處分數 | 南港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展示 / 稽查數 | 南港區 | 1021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展示 / 處分數 | 南港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廣告 / 稽查數 | 南港區 | 1021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廣告 / 處分數 | 南港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製造 / 稽查數 | 南港區 | 1021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製造 / 處分數 | 南港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輸入 / 稽查數 | 南港區 | 1021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輸入 / 處分數 | 南港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販賣 / 稽查數 | 南港區 | 1021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販賣 / 處分數 | 南港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供應 / 稽查數 | 南港區 | 1021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供應 / 處分數 | 南港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展示 / 稽查數 | 南港區 | 1021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展示 / 處分數 | 南港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廣告 / 稽查數 | 南港區 | 1021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廣告 / 處分數 | 南港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製造 / 稽查數 | 南港區 | 1021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製造 / 處分數 | 南港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輸入 / 稽查數 | 南港區 | 1021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輸入 / 處分數 | 南港區 | 0 |
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及第15條第1項第3款之指定菸品 (第15條第2項) / 稽查數 | 南港區 | 1639 |
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及第15條第1項第3款之指定菸品 (第15條第2項) / 處分數 | 南港區 | 0 |
未滿20歲者不得吸菸 (第16條第1項) / 稽查數 | 南港區 | 1099 |
未滿20歲者不得吸菸 (第16條第1項) / 處分數 | 南港區 | 0 |
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20歲之人,亦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20歲之人吸菸 (第17條第1項) / 稽查數 | 南港區 | 2050 |
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20歲之人,亦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20歲之人吸菸 (第17條第1項) / 處分數 | 南港區 | 0 |
全面禁菸場所不得吸菸 (第18條第1項) / 稽查數 | 南港區 | 1640 |
全面禁菸場所不得吸菸 (第18條第1項) / 處分數 | 南港區 | 0 |
於旅館、商場、餐飲店、酒吧、夜店、雪茄館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且未設置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吸菸室內吸菸 (第18條第1項第11款) / 稽查數 | 南港區 | 640 |
於旅館、商場、餐飲店、酒吧、夜店、雪茄館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且未設置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吸菸室內吸菸 (第18條第1項第11款) / 處分數 | 南港區 | 0 |
禁菸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且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器物 (第18條第2項) / 稽查數 | 南港區 | 1639 |
禁菸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且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器物 (第18條第2項) / 處分數 | 南港區 | 0 |
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菸 (第19條第1項) / 稽查數 | 南港區 | 7 |
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菸 (第19條第1項) / 處分數 | 南港區 | 0 |
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第19條第1項第4款) / 稽查數 | 南港區 | 29 |
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第19條第1項第4款) / 處分數 | 南港區 | 0 |
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器物 (第19條第2項) / 稽查數 | 南港區 | 36 |
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器物 (第19條第2項) / 處分數 | 南港區 | 0 |
吸菸區標示及設置規定 (第19條第3項) / 稽查數 | 南港區 | 0 |
吸菸區標示及設置規定 (第19條第3項) / 處分數 | 南港區 | 0 |
其 他 / 稽查數 | 南港區 | 0 |
其 他 / 處分數 | 南港區 | 0 |
總計 / 稽查數 | 內湖區 | 29430 |
總計 / 處分數 | 內湖區 | 0 |
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 (第8條第1款) / 稽查數 | 內湖區 | 686 |
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 (第8條第1款) / 處分數 | 內湖區 | 0 |
開放式貨架或其他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之方式 (第8條第2款) / 稽查數 | 內湖區 | 686 |
開放式貨架或其他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之方式 (第8條第2款) / 處分數 | 內湖區 | 0 |
每一販賣單位,以少於20支及其內容物淨重低於15公克之包裝方式 (第8條第3款) / 稽查數 | 內湖區 | 686 |
每一販賣單位,以少於20支及其內容物淨重低於15公克之包裝方式 (第8條第3款) / 處分數 | 內湖區 | 0 |
菸品容器加註之文字及標示 (第9條第1項) / 稽查數 | 內湖區 | 686 |
菸品容器加註之文字及標示 (第9條第1項) / 處分數 | 內湖區 | 0 |
菸品容器最大正面及反面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健康警示圖文及戒菸相關資訊,且其標示面積不得低於該面積50% (第9條第2項) / 稽查數 | 內湖區 | 686 |
菸品容器最大正面及反面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健康警示圖文及戒菸相關資訊,且其標示面積不得低於該面積50% (第9條第2項) / 處分數 | 內湖區 | 0 |
菸品不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添加物 (第10條第1項 / 稽查數 | 內湖區 | 686 |
菸品不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添加物 (第10條第1項 / 處分數 | 內湖區 | 0 |
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標示 (第10條第2項) / 稽查數 | 內湖區 | 686 |
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標示 (第10條第2項) / 處分數 | 內湖區 | 0 |
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之促銷或廣告 (第12條) / 稽查數 | 內湖區 | 1095 |
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之促銷或廣告 (第12條) / 處分數 | 內湖區 | 0 |
販賣菸品場所標示 (第13條第1項) / 稽查數 | 內湖區 | 686 |
販賣菸品場所標示 (第13條第1項) / 處分數 | 內湖區 | 0 |
營業場所不得免費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4條) / 稽查數 | 內湖區 | 686 |
營業場所不得免費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4條) / 處分數 | 內湖區 | 0 |
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與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近似物品 (第15條第1項第1款) / 稽查數 | 內湖區 | 1087 |
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與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近似物品 (第15條第1項第1款) / 處分數 | 內湖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販賣 / 稽查數 | 內湖區 | 1087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販賣 / 處分數 | 內湖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供應 / 稽查數 | 內湖區 | 1087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供應 / 處分數 | 內湖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展示 / 稽查數 | 內湖區 | 1087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展示 / 處分數 | 內湖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廣告 / 稽查數 | 內湖區 | 1087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廣告 / 處分數 | 內湖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製造 / 稽查數 | 內湖區 | 1087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製造 / 處分數 | 內湖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輸入 / 稽查數 | 內湖區 | 1087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輸入 / 處分數 | 內湖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販賣 / 稽查數 | 內湖區 | 1087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販賣 / 處分數 | 內湖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供應 / 稽查數 | 內湖區 | 1087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供應 / 處分數 | 內湖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展示 / 稽查數 | 內湖區 | 1087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展示 / 處分數 | 內湖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廣告 / 稽查數 | 內湖區 | 1087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廣告 / 處分數 | 內湖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製造 / 稽查數 | 內湖區 | 1087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製造 / 處分數 | 內湖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輸入 / 稽查數 | 內湖區 | 1087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輸入 / 處分數 | 內湖區 | 0 |
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及第15條第1項第3款之指定菸品 (第15條第2項) / 稽查數 | 內湖區 | 1098 |
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及第15條第1項第3款之指定菸品 (第15條第2項) / 處分數 | 內湖區 | 0 |
未滿20歲者不得吸菸 (第16條第1項) / 稽查數 | 內湖區 | 1260 |
未滿20歲者不得吸菸 (第16條第1項) / 處分數 | 內湖區 | 0 |
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20歲之人,亦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20歲之人吸菸 (第17條第1項) / 稽查數 | 內湖區 | 2191 |
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20歲之人,亦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20歲之人吸菸 (第17條第1項) / 處分數 | 內湖區 | 0 |
全面禁菸場所不得吸菸 (第18條第1項) / 稽查數 | 內湖區 | 1369 |
全面禁菸場所不得吸菸 (第18條第1項) / 處分數 | 內湖區 | 0 |
於旅館、商場、餐飲店、酒吧、夜店、雪茄館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且未設置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吸菸室內吸菸 (第18條第1項第11款) / 稽查數 | 內湖區 | 529 |
於旅館、商場、餐飲店、酒吧、夜店、雪茄館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且未設置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吸菸室內吸菸 (第18條第1項第11款) / 處分數 | 內湖區 | 0 |
禁菸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且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器物 (第18條第2項) / 稽查數 | 內湖區 | 1366 |
禁菸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且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器物 (第18條第2項) / 處分數 | 內湖區 | 0 |
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菸 (第19條第1項) / 稽查數 | 內湖區 | 23 |
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菸 (第19條第1項) / 處分數 | 內湖區 | 0 |
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第19條第1項第4款) / 稽查數 | 內湖區 | 103 |
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第19條第1項第4款) / 處分數 | 內湖區 | 0 |
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器物 (第19條第2項) / 稽查數 | 內湖區 | 85 |
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器物 (第19條第2項) / 處分數 | 內湖區 | 0 |
吸菸區標示及設置規定 (第19條第3項) / 稽查數 | 內湖區 | 6 |
吸菸區標示及設置規定 (第19條第3項) / 處分數 | 內湖區 | 0 |
其 他 / 稽查數 | 內湖區 | 0 |
其 他 / 處分數 | 內湖區 | 0 |
總計 / 稽查數 | 士林區 | 44958 |
總計 / 處分數 | 士林區 | 0 |
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 (第8條第1款) / 稽查數 | 士林區 | 994 |
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 (第8條第1款) / 處分數 | 士林區 | 0 |
開放式貨架或其他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之方式 (第8條第2款) / 稽查數 | 士林區 | 994 |
開放式貨架或其他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之方式 (第8條第2款) / 處分數 | 士林區 | 0 |
每一販賣單位,以少於20支及其內容物淨重低於15公克之包裝方式 (第8條第3款) / 稽查數 | 士林區 | 994 |
每一販賣單位,以少於20支及其內容物淨重低於15公克之包裝方式 (第8條第3款) / 處分數 | 士林區 | 0 |
菸品容器加註之文字及標示 (第9條第1項) / 稽查數 | 士林區 | 994 |
菸品容器加註之文字及標示 (第9條第1項) / 處分數 | 士林區 | 0 |
菸品容器最大正面及反面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健康警示圖文及戒菸相關資訊,且其標示面積不得低於該面積50% (第9條第2項) / 稽查數 | 士林區 | 994 |
菸品容器最大正面及反面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健康警示圖文及戒菸相關資訊,且其標示面積不得低於該面積50% (第9條第2項) / 處分數 | 士林區 | 0 |
菸品不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添加物 (第10條第1項 / 稽查數 | 士林區 | 994 |
菸品不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添加物 (第10條第1項 / 處分數 | 士林區 | 0 |
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標示 (第10條第2項) / 稽查數 | 士林區 | 994 |
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標示 (第10條第2項) / 處分數 | 士林區 | 0 |
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之促銷或廣告 (第12條) / 稽查數 | 士林區 | 1821 |
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之促銷或廣告 (第12條) / 處分數 | 士林區 | 0 |
販賣菸品場所標示 (第13條第1項) / 稽查數 | 士林區 | 994 |
販賣菸品場所標示 (第13條第1項) / 處分數 | 士林區 | 0 |
營業場所不得免費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4條) / 稽查數 | 士林區 | 994 |
營業場所不得免費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4條) / 處分數 | 士林區 | 0 |
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與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近似物品 (第15條第1項第1款) / 稽查數 | 士林區 | 1760 |
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與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近似物品 (第15條第1項第1款) / 處分數 | 士林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販賣 / 稽查數 | 士林區 | 176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販賣 / 處分數 | 士林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供應 / 稽查數 | 士林區 | 176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供應 / 處分數 | 士林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展示 / 稽查數 | 士林區 | 176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展示 / 處分數 | 士林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廣告 / 稽查數 | 士林區 | 176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廣告 / 處分數 | 士林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製造 / 稽查數 | 士林區 | 176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製造 / 處分數 | 士林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輸入 / 稽查數 | 士林區 | 176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輸入 / 處分數 | 士林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販賣 / 稽查數 | 士林區 | 176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販賣 / 處分數 | 士林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供應 / 稽查數 | 士林區 | 176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供應 / 處分數 | 士林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展示 / 稽查數 | 士林區 | 176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展示 / 處分數 | 士林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廣告 / 稽查數 | 士林區 | 176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廣告 / 處分數 | 士林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製造 / 稽查數 | 士林區 | 176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製造 / 處分數 | 士林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輸入 / 稽查數 | 士林區 | 176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輸入 / 處分數 | 士林區 | 0 |
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及第15條第1項第3款之指定菸品 (第15條第2項) / 稽查數 | 士林區 | 1760 |
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及第15條第1項第3款之指定菸品 (第15條第2項) / 處分數 | 士林區 | 0 |
未滿20歲者不得吸菸 (第16條第1項) / 稽查數 | 士林區 | 1763 |
未滿20歲者不得吸菸 (第16條第1項) / 處分數 | 士林區 | 0 |
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20歲之人,亦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20歲之人吸菸 (第17條第1項) / 稽查數 | 士林區 | 3526 |
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20歲之人,亦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20歲之人吸菸 (第17條第1項) / 處分數 | 士林區 | 0 |
全面禁菸場所不得吸菸 (第18條第1項) / 稽查數 | 士林區 | 1755 |
全面禁菸場所不得吸菸 (第18條第1項) / 處分數 | 士林區 | 0 |
於旅館、商場、餐飲店、酒吧、夜店、雪茄館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且未設置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吸菸室內吸菸 (第18條第1項第11款) / 稽查數 | 士林區 | 714 |
於旅館、商場、餐飲店、酒吧、夜店、雪茄館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且未設置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吸菸室內吸菸 (第18條第1項第11款) / 處分數 | 士林區 | 0 |
禁菸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且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器物 (第18條第2項) / 稽查數 | 士林區 | 1496 |
禁菸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且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器物 (第18條第2項) / 處分數 | 士林區 | 0 |
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菸 (第19條第1項) / 稽查數 | 士林區 | 42 |
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菸 (第19條第1項) / 處分數 | 士林區 | 0 |
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第19條第1項第4款) / 稽查數 | 士林區 | 106 |
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第19條第1項第4款) / 處分數 | 士林區 | 0 |
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器物 (第19條第2項) / 稽查數 | 士林區 | 115 |
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器物 (第19條第2項) / 處分數 | 士林區 | 0 |
吸菸區標示及設置規定 (第19條第3項) / 稽查數 | 士林區 | 34 |
吸菸區標示及設置規定 (第19條第3項) / 處分數 | 士林區 | 0 |
其 他 / 稽查數 | 士林區 | 0 |
其 他 / 處分數 | 士林區 | 0 |
總計 / 稽查數 | 北投區 | 35254 |
總計 / 處分數 | 北投區 | 0 |
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 (第8條第1款) / 稽查數 | 北投區 | 723 |
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 (第8條第1款) / 處分數 | 北投區 | 0 |
開放式貨架或其他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之方式 (第8條第2款) / 稽查數 | 北投區 | 723 |
開放式貨架或其他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之方式 (第8條第2款) / 處分數 | 北投區 | 0 |
每一販賣單位,以少於20支及其內容物淨重低於15公克之包裝方式 (第8條第3款) / 稽查數 | 北投區 | 723 |
每一販賣單位,以少於20支及其內容物淨重低於15公克之包裝方式 (第8條第3款) / 處分數 | 北投區 | 0 |
菸品容器加註之文字及標示 (第9條第1項) / 稽查數 | 北投區 | 723 |
菸品容器加註之文字及標示 (第9條第1項) / 處分數 | 北投區 | 0 |
菸品容器最大正面及反面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健康警示圖文及戒菸相關資訊,且其標示面積不得低於該面積50% (第9條第2項) / 稽查數 | 北投區 | 723 |
菸品容器最大正面及反面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健康警示圖文及戒菸相關資訊,且其標示面積不得低於該面積50% (第9條第2項) / 處分數 | 北投區 | 0 |
菸品不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添加物 (第10條第1項 / 稽查數 | 北投區 | 723 |
菸品不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添加物 (第10條第1項 / 處分數 | 北投區 | 0 |
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標示 (第10條第2項) / 稽查數 | 北投區 | 723 |
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標示 (第10條第2項) / 處分數 | 北投區 | 0 |
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之促銷或廣告 (第12條) / 稽查數 | 北投區 | 1278 |
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之促銷或廣告 (第12條) / 處分數 | 北投區 | 0 |
販賣菸品場所標示 (第13條第1項) / 稽查數 | 北投區 | 723 |
販賣菸品場所標示 (第13條第1項) / 處分數 | 北投區 | 0 |
營業場所不得免費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4條) / 稽查數 | 北投區 | 723 |
營業場所不得免費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4條) / 處分數 | 北投區 | 0 |
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與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近似物品 (第15條第1項第1款) / 稽查數 | 北投區 | 1214 |
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與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近似物品 (第15條第1項第1款) / 處分數 | 北投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販賣 / 稽查數 | 北投區 | 1214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販賣 / 處分數 | 北投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供應 / 稽查數 | 北投區 | 1214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供應 / 處分數 | 北投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展示 / 稽查數 | 北投區 | 1214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展示 / 處分數 | 北投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廣告 / 稽查數 | 北投區 | 1214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廣告 / 處分數 | 北投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製造 / 稽查數 | 北投區 | 1214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製造 / 處分數 | 北投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輸入 / 稽查數 | 北投區 | 1214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輸入 / 處分數 | 北投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販賣 / 稽查數 | 北投區 | 1214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販賣 / 處分數 | 北投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供應 / 稽查數 | 北投區 | 1214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供應 / 處分數 | 北投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展示 / 稽查數 | 北投區 | 1214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展示 / 處分數 | 北投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廣告 / 稽查數 | 北投區 | 1214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廣告 / 處分數 | 北投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製造 / 稽查數 | 北投區 | 1214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製造 / 處分數 | 北投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輸入 / 稽查數 | 北投區 | 1214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輸入 / 處分數 | 北投區 | 0 |
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及第15條第1項第3款之指定菸品 (第15條第2項) / 稽查數 | 北投區 | 1214 |
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及第15條第1項第3款之指定菸品 (第15條第2項) / 處分數 | 北投區 | 0 |
未滿20歲者不得吸菸 (第16條第1項) / 稽查數 | 北投區 | 1802 |
未滿20歲者不得吸菸 (第16條第1項) / 處分數 | 北投區 | 0 |
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20歲之人,亦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20歲之人吸菸 (第17條第1項) / 稽查數 | 北投區 | 2436 |
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20歲之人,亦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20歲之人吸菸 (第17條第1項) / 處分數 | 北投區 | 0 |
全面禁菸場所不得吸菸 (第18條第1項) / 稽查數 | 北投區 | 2298 |
全面禁菸場所不得吸菸 (第18條第1項) / 處分數 | 北投區 | 0 |
於旅館、商場、餐飲店、酒吧、夜店、雪茄館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且未設置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吸菸室內吸菸 (第18條第1項第11款) / 稽查數 | 北投區 | 515 |
於旅館、商場、餐飲店、酒吧、夜店、雪茄館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且未設置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吸菸室內吸菸 (第18條第1項第11款) / 處分數 | 北投區 | 0 |
禁菸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且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器物 (第18條第2項) / 稽查數 | 北投區 | 2200 |
禁菸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且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器物 (第18條第2項) / 處分數 | 北投區 | 0 |
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菸 (第19條第1項) / 稽查數 | 北投區 | 488 |
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菸 (第19條第1項) / 處分數 | 北投區 | 0 |
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第19條第1項第4款) / 稽查數 | 北投區 | 119 |
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第19條第1項第4款) / 處分數 | 北投區 | 0 |
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器物 (第19條第2項) / 稽查數 | 北投區 | 579 |
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器物 (第19條第2項) / 處分數 | 北投區 | 0 |
吸菸區標示及設置規定 (第19條第3項) / 稽查數 | 北投區 | 36 |
吸菸區標示及設置規定 (第19條第3項) / 處分數 | 北投區 | 0 |
其 他 / 稽查數 | 北投區 | 0 |
其 他 / 處分數 | 北投區 | 0 |
總計 / 稽查數 | 衛生局 | 922279 |
總計 / 處分數 | 衛生局 | 453 |
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 (第8條第1款) / 稽查數 | 衛生局 | 5611 |
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 (第8條第1款) / 處分數 | 衛生局 | 4 |
開放式貨架或其他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之方式 (第8條第2款) / 稽查數 | 衛生局 | 5611 |
開放式貨架或其他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之方式 (第8條第2款) / 處分數 | 衛生局 | 0 |
每一販賣單位,以少於20支及其內容物淨重低於15公克之包裝方式 (第8條第3款) / 稽查數 | 衛生局 | 5610 |
每一販賣單位,以少於20支及其內容物淨重低於15公克之包裝方式 (第8條第3款) / 處分數 | 衛生局 | 0 |
菸品容器加註之文字及標示 (第9條第1項) / 稽查數 | 衛生局 | 5610 |
菸品容器加註之文字及標示 (第9條第1項) / 處分數 | 衛生局 | 0 |
菸品容器最大正面及反面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健康警示圖文及戒菸相關資訊,且其標示面積不得低於該面積50% (第9條第2項) / 稽查數 | 衛生局 | 5610 |
菸品容器最大正面及反面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健康警示圖文及戒菸相關資訊,且其標示面積不得低於該面積50% (第9條第2項) / 處分數 | 衛生局 | 0 |
菸品不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添加物 (第10條第1項 / 稽查數 | 衛生局 | 5610 |
菸品不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添加物 (第10條第1項 / 處分數 | 衛生局 | 0 |
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標示 (第10條第2項) / 稽查數 | 衛生局 | 5610 |
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標示 (第10條第2項) / 處分數 | 衛生局 | 0 |
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之促銷或廣告 (第12條) / 稽查數 | 衛生局 | 5663 |
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之促銷或廣告 (第12條) / 處分數 | 衛生局 | 0 |
販賣菸品場所標示 (第13條第1項) / 稽查數 | 衛生局 | 5610 |
販賣菸品場所標示 (第13條第1項) / 處分數 | 衛生局 | 1 |
營業場所不得免費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4條) / 稽查數 | 衛生局 | 5614 |
營業場所不得免費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4條) / 處分數 | 衛生局 | 0 |
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與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近似物品 (第15條第1項第1款) / 稽查數 | 衛生局 | 50277 |
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與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近似物品 (第15條第1項第1款) / 處分數 | 衛生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販賣 / 稽查數 | 衛生局 | 50279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販賣 / 處分數 | 衛生局 | 1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供應 / 稽查數 | 衛生局 | 50278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供應 / 處分數 | 衛生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展示 / 稽查數 | 衛生局 | 50278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展示 / 處分數 | 衛生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廣告 / 稽查數 | 衛生局 | 50277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廣告 / 處分數 | 衛生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製造 / 稽查數 | 衛生局 | 50277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製造 / 處分數 | 衛生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輸入 / 稽查數 | 衛生局 | 50278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輸入 / 處分數 | 衛生局 | 2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販賣 / 稽查數 | 衛生局 | 50277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販賣 / 處分數 | 衛生局 | 2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供應 / 稽查數 | 衛生局 | 50276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供應 / 處分數 | 衛生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展示 / 稽查數 | 衛生局 | 50276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展示 / 處分數 | 衛生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廣告 / 稽查數 | 衛生局 | 50276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廣告 / 處分數 | 衛生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製造 / 稽查數 | 衛生局 | 50276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製造 / 處分數 | 衛生局 | 0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輸入 / 稽查數 | 衛生局 | 50286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輸入 / 處分數 | 衛生局 | 23 |
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及第15條第1項第3款之指定菸品 (第15條第2項) / 稽查數 | 衛生局 | 50292 |
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及第15條第1項第3款之指定菸品 (第15條第2項) / 處分數 | 衛生局 | 26 |
未滿20歲者不得吸菸 (第16條第1項) / 稽查數 | 衛生局 | 50290 |
未滿20歲者不得吸菸 (第16條第1項) / 處分數 | 衛生局 | 44 |
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20歲之人,亦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20歲之人吸菸 (第17條第1項) / 稽查數 | 衛生局 | 11254 |
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20歲之人,亦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20歲之人吸菸 (第17條第1項) / 處分數 | 衛生局 | 3 |
全面禁菸場所不得吸菸 (第18條第1項) / 稽查數 | 衛生局 | 50307 |
全面禁菸場所不得吸菸 (第18條第1項) / 處分數 | 衛生局 | 140 |
於旅館、商場、餐飲店、酒吧、夜店、雪茄館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且未設置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吸菸室內吸菸 (第18條第1項第11款) / 稽查數 | 衛生局 | 34 |
於旅館、商場、餐飲店、酒吧、夜店、雪茄館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且未設置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吸菸室內吸菸 (第18條第1項第11款) / 處分數 | 衛生局 | 0 |
禁菸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且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器物 (第18條第2項) / 稽查數 | 衛生局 | 50303 |
禁菸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且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器物 (第18條第2項) / 處分數 | 衛生局 | 52 |
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菸 (第19條第1項) / 稽查數 | 衛生局 | 8 |
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菸 (第19條第1項) / 處分數 | 衛生局 | 0 |
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第19條第1項第4款) / 稽查數 | 衛生局 | 10 |
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第19條第1項第4款) / 處分數 | 衛生局 | 155 |
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器物 (第19條第2項) / 稽查數 | 衛生局 | 10 |
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器物 (第19條第2項) / 處分數 | 衛生局 | 0 |
吸菸區標示及設置規定 (第19條第3項) / 稽查數 | 衛生局 | 1 |
吸菸區標示及設置規定 (第19條第3項) / 處分數 | 衛生局 | 0 |
其 他 / 稽查數 | 衛生局 | 0 |
其 他 / 處分數 | 衛生局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