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兒、嬰兒死亡情形(行政區別)  ■ 單位:如項目  ■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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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1. 嬰兒死亡係指嬰兒出生後未滿1歲之死亡。 2. 新生兒死亡係指嬰兒出生後未滿4週(28天)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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